合同编号:GF-TSXC-ESOP-2016001
广发原驰·天晟新材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草案)
二O一六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广发原驰·天晟新材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仅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项目材料,不代表各方已实际按照本合同建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需以各方后续签订的《广发原驰·天晟新材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本为准。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合同当事人......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0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5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5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和运作方式......2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22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23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23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23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28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9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31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32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33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35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37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37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8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1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45
二十四、风险揭示......47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4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55
二十七、其他事项......56
一、前言
为规范广发原驰·天晟新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广发原驰·天晟新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广发原驰·天晟新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广发原驰·天晟新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广发原驰·天晟新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广发原驰·天晟新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广发原驰·天晟新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广发原驰·天晟新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也简称为“广发资管”;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也简称为“广东工行”;
推广机构: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企业等机构投资者;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分级:指本计划通过资产及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级份额;
次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次级份额;
优先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人;
次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的参与人,本集合计划次级委托人为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指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信息参照上市公司公告;
资金补偿方:指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第二大股东吴海宙先生;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推广期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推广期截止日: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开放期: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日期。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收益分配日: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或计划终止日为收益分配日。
T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n指任意正整数):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天:指自然日;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巨额退出: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等额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项下能够用于兑付退出申请的现金类资产总额时,即为巨额退出;
集合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标的股票:指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特指天晟新材(股票代码:300169);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指www.gf.com.cn,或该网站上指定的相关交易系统或其他平台。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使用其母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可参见该网站下“资产管理”版块。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份额折算基准日:份额折算基准日为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如上述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节假日的,则顺延一个工作日。
份额折算发生日:指实际进行折算操作的日期,原则上折算基准日同折算发生日为同一日,如遇折算基准日为非工作日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计划无法按时进行折算时,当次折算发生日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委托人。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