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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万达信息: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23-047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7.05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尚未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2023 年 10 月 23 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达”)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22)沪 7101 民初 70号]等相关材料,载明法院受理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诉王翌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发现公司及上海万达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公司及上海万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前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名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 120 号 259 室


      管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负责人):毛惠刚

      管理人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0 楼

    2、被告:王翌帅,男,1982 年 11 月 21 日生,汉族

    3、第三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桂平路 481 号 20 号楼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

    4、第三人: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 1518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玲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王翌帅向原告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705,000,0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起诉状中列明的事实和理由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作出(2019)沪 7101 破 70 号民
事裁定书,受理原告破产清算申请;并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作出(2019)沪 7101
破字第 70 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系被告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曾与原告以往来款的名义于 2014 年至 2018 年之间发生大笔资金往来,原告向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累计支付了人民币 4,878,600,000 元,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累计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 3,173,600,000 元,尚余人民币 1,705,000,000 元。鉴于双方之间并无任何协议与约定,原告认为应属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之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已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人民币 1,705,000,000.00 元。

    原告特此起诉至贵院,诉讼请求如前,请求贵院依法判处。”

    (三)公司及上海万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受理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诉王翌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发现公司及上海万达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通知公司及上海万达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法院通知公司及上海万达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及上海万达尚未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共计 12 起,
涉及金额共计 21,095.05 万元,其中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共计 10 起,涉及金额共计 19,966.17 万元;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共计 2 起,涉及金额共计 1,128.88 万元。除前述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目前公司及上海万达尚未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公司的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涉诉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 时 履 行信 息披 露 义务 。 公司 的 指定 信 息披 露媒 体 为巨 潮 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参加诉讼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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