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7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8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本案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23 年 7 月 20 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或“公
司”)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沪 7101 民初 1399 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现将前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名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 120 号 259 室
管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负责人):毛惠刚
管理人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0 楼
2、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桂平路 481 号 20 号楼 5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32-33 楼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投
资”)归还的占款 28,000 万元。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原第
一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进展公告》(编号:2019-158 号)。
原告主张: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作出(2019)沪 7101
破 70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万豪投资破产清算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万
豪投资的破产清算申请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获得受理,其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
向被告清偿人民币 2.8 亿元,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被告应予归还。
(二)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向被告清偿人民币 2.8 亿元无效;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 2.8 亿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起诉状中列明的事实和理由
“贵院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作出(2019)沪 7101 破 70 号民事裁定书,受
理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万豪投资”或“原告”)破产清算案;并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作出(2019)沪 7101 破字第 70 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金茂
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
2019 年 1 月-3 月,万豪投资作为被告第一大股东,共占用被告资金人民币
5.4 亿元,……,被告对万豪投资享有人民币 5.4 亿元的债权。被告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收到万豪投资归还人民币 2.8 亿元。
管理人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万豪投资的破产清算申请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获得贵院受理,其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向被告清偿人民币 2.8 亿
元,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被告应予归还。
……
原告特此起诉至贵院,诉讼请求如前,请求贵院依法判处。”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计 15起,涉及金额共计 1,859.78 万元。
除前述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对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涉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