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23-011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9 号),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55,607,229
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74 元,截至 2023 年 1 月
9 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78,399,952.46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6,256,654.7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2,143,297.6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00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唐软件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 8 家银行分
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项目名称
1 万达信息股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0066661013006418937 未来公卫数字化管理项目
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行
万达信息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大数据的病种分值
2 有限公司 上海虹口支行 216220100100360387 付费(DIP)综合应用管
理项目
宁波金唐软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智能医疗数据能力开放
3 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分行 637694084 服务平台(Wise-HDP)及
应用体系项目
上海复高计算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医疗运营和物联网管理
4 机科技有限公 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31050173360009000518 平台创新项目
司
5 万达信息股份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3005153904 市民云开放服务平台
有限公司 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6 万达信息股份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50131000924450786 未来社区运营服务平台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宝山支行
7 万达信息股份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79000000017300 企业人力资源数字化
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平台项目
8 万达信息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001255329207862302 偿还银行贷款
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唐软件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复高计算机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
方”)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凌、敬启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话及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相关《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006 号)。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