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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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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 2018-050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九次临
时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
励对象调整的议案》, 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 2018年4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同意的法律意
见。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
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2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18年5月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 2018年5月15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 <公司2018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所必需的
所有相关事宜。《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已于同日与《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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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8年5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
象调整的议案》 。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39
人调整为921人。
董事会确认本次激励对象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监事会确认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二、 激励对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 《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告后,因18名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公司
《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该18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2018年5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
调整的议案》, 同意取消上述1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
涉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数由939人调整为921人。
2、 调整后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拟授予数量
(万份)
占拟授予股票期
权总数的比例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李光亚 董事、 高级副总裁 60.00 1.579% 0.058%
张天仁 高级副总裁、 财务总监 45.00 1.184% 0.044%
张令庆 高级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45.00 1.184% 0.044%
杨玲 董事、高级副总裁 45.00 1.184% 0.044%
卞世军 财务总监 20.00 0.526% 0.019%
核心管理、业务骨干人员( 916 人) 3,285.00 86.447% 3.186%
预留部分 300.00 7.895% 0.291%
合计 3,800.00 100.00% 3.685%
三、 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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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因此,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进行调整。
四、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决议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本次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
激励计划》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
规定,同意按照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取消 18 人的激
励对象资格, 调整后的 921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六、 备查文件
1、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所涉激励对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