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睿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XQRZ-WDXX001
资产管理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一月
关于兴全睿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认购申请确认的说明
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且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或直销机构在本说明加盖储蓄业务公章或业务章并由其柜台经办人员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认购申请得到确认,即代表销售网点或直销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但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认购申请是否成功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资产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直销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委托人请填写:
1、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兴全睿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录
一、前言......6
二、释义......7
三、声明与承诺......12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14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6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9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20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违约退出和非交易过户......27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8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36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37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42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43
十四、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45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49
十六、越权交易......51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53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57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60
二十、报告义务......64
二十一、风险揭示......66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70
二十三、违约责任......76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77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78
二十六、其他事项......79
兴全睿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重要提示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了股票等较高风险类的投资对象,收益水平会随之变化,进而产生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为非保本产品,在极端情况下,优先委托人有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部分本金的风险,进取委托人有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部分乃至全部本金的风险;进取级份额净值波动较大的风险。
本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因此本计划存在运作期间运作财产无法转变成现金的风险。
本计划优先级和进取级的比例控制在近似1: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按照本计划的认购程序,两类份额存在认购失败、募集失败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本计划可能因投资该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并且可能因出现阶段性的资产错配而影响计划的收益水平。
本计划集中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且所持有的股票存在一年或更长的锁定期。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票锁定期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等。
合同运作满一年后,如股票全部解禁,资产管理计划内不存在无法流通变现的资产,并满足如下任一条件,则全部解禁变现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合同提前终止日,资产管理计划进入清算程序:(1)未发生需进取委托人补仓的情形,(2)进取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
对于进取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进取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进取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市场指数跌幅。
如果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补仓,本计划清算时将对进取委托人实行惩罚性收益分配,即:进取委托人持有的所有进取级份额的本金及收益归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并清算时,清算后计划净资产在满足优先级的本金、基本收益分配后,剩余清算净资产再分配给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如清算时
兴全睿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计划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优先级的本金、基本收益分配的总额,则清算后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如计划的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后,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则连带补足义务人需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管合同”、“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订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将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合同/资管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签署的《兴全睿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本计划、计划:指兴全睿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系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财产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计划。
3、投资说明书:指《兴全睿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4、兴全睿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连带补足协议书/连带补足协议书:指优先委托人、连带补足义务人与资产管理人签订的《兴全睿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连带补足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
5、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签订本合同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6、优先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7、进取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本计划的进取委托人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该计划通过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授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员工完成指令的出具。
8、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即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10、补足义务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本资产管理计划中补足义务人为本计划的进取委托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该计划通过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授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员工完成指令的出具。
11、连带补足义务人:指上市公司【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68】)的第一大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
12、补足资金义务:指在本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内,出现本合同第七章第(五)、(六)、(八)条、十九章(四)条等任一情形时,补足义务人及/或连带补足义务人所承担的按资产管理人书面通知将补足资金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义务。
13、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14、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委托财产、办理投资交易清算款交收的银行账户。资产管理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资产托管人要求办理。
15、委托财产/委托资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另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委托资产。
16、初始优先级委托资产:即为优先级本金,指本资管计划成立时,优先委托人持有的本资管计划的优先级份额。
17、初始进取级委托资产:即为进取级本金,指本资管计划成立时,进取委托人持有的本资管计划的进取级份额。
18、初始委托资产:指初始优先级委托资产与初始进取级委托资产之和。
19、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简称“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简称“进取级”)。优先级本金认购优先级份额,进取级本金认购进取级份额。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
征,属于偏低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进取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
本计划初始单位份额为人民币1元。
20、预期收益:优先委托人以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为限按本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