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22 号
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技园社区琼宇路 10 号澳特科兴科学园 D 栋 2201。
季红,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季刚,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代行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迪威”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ST 迪威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未预计公司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
可能为负值。2024 年 4 月 27 日,*ST 迪威披露的《2023 年年度
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2,904.06 万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迪威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业绩预告,未及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ST 迪威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10.3.2
条第一款的规定。
*ST 迪威董事长季红、副董事长兼代行财务负责人季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
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季红、副董事长兼代行财务负责人季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