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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迪威: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4-08-29

*ST迪威: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 27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 8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 27 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的 8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27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 8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 1396.50 万股。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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