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ST 迪威迅 公告编号:2023-115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29,746,655.89 元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判决文书,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审理及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威迅)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获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担保)与公司、季刚、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荆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域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讯瑞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高新投担保此前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相关保全事项已
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相关方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季刚
被告三: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杭州荆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五:东莞市美域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京中讯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七: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案由
原告就被告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及支付原告损失收益、违约金等。
3、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 2850 万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截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的收益为
897,750 元(收益以本金 285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3.5%,自 2023 年 1 月
3 日计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截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的违约金为 14040 元(违约
金分别 O 以拖欠本金 30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 0.6%,自 2023 年 2 月 3 日计
至2023年 3月27日为9540元:2以拖欠本金 30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6%,
自 2023 年 3 月 3 日计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为 4500 元);
(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收益,违约金为 285000 元(以本金
285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自 2023 年 3 月 28 日暂计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依法计至全部清偿之日);
(4)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35.000元、保全担保费 14,865.89 元;
(以上暂计人民币 29,746,655.89 元)
(5)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告有权直接向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收取被告一、被告四对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享有的四笔应收账款(即登记证明编号为18377317002253911612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
中记载的应收账款:委质 C202200601-0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被告一对被告五、被告六的应收账款、委质 C202200601-0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被告四对被告五、被告七的应收账款),并对该四笔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有权以应收账款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第一至四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判决文书,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