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18-075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两项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10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7月11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2018年7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授予796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8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144人调整为13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从796万股调整为779.3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说明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由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7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对上述8名人员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7万股,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调整前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144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96万股;调整后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13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779.3万股。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总额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肖宝玉 财务总监 30 3.85%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749.3 96.15% 0.71%
术)人员(136人)
合计 779.3 100% 0.74%
(二)授予数量的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144人调整为13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从796万股调整为779.3万股。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发表的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同意向137名激励对象授予779.3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五、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