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证券代码:300166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5、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796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4,996.948万股的0.76%。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
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44人,为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24元。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8、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9、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8%;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9%。
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
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目 录.............................................................5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9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2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2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17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1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2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5
第十五章 附则....................................................2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国信、本公司、公司指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指 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
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等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予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