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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仪器: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3

天瑞仪器: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65            证券简称:天瑞仪器          公告编号:2022-008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全资子公司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环境”) 收到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昆市监罚告[2021]0832100 号)的相关事项,详情请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

  近日,天瑞环境收到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昆市监处罚[2022]0832002 号),决定对天瑞环境作出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之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客观实际情况,涉案叉车仅一台,当事人在案发前已申报叉车检验,且在案发后能正确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检验合格,并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昆山市市级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32201986436051511978-7033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天瑞环境高度重视此事项,立即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使问题及时得到了整改;并在企业内部全面开展安全自查工作,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安全意识。

  公司及子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天瑞环境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市监处罚[2022]0832002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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