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国内业务条线的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列入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