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4 证券简称:通源石油 公告编号:2023-018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4 号),同意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根据发行结果,公司本次向 8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46,647,230股,发行价格为 3.43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999,998.9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044,950.2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4,955,048.69 元。主承销商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
已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将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共计 3,000,000.00 元(含增值税)
后的剩余募集资金 156,999,998.90 元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由中
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通源石油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3)000008 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授权,公司已与联储证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大庆市永晨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庆永晨”)与联储证券、北京银行西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存储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元)
通源石油科技集 北京银行股份有 二氧化碳高效驱油与封存
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西安丈八 20000016145300112694292 86,999,698.90 技术研究项目、补充流动
北路支行 资金
大庆市永晨石油 北京银行股份有 非常规井口天然气模块化
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西安丈八 20000035394400112605568 70,000,000.00 撬装柔性配置回收项目
北路支行
合计 - - 156,999,698.90 -
注 1:本次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为 156,999,998.90 元,募集
资金专户余额与其差异主要系发生银行询证费用100元及支付200元购买银行支
付密码器一部所致;
注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丈八北路支行”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分行”的下属支行,对外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分行”的名义签署。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北京银行西安分行,丙方为联储证券。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16145300112694292,截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8,699.96989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氧化碳高效驱油与封存技术研究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辉、李尧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按照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本协议下乙方的监管责任为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即按监管协议约定提供对账单、配合查询及履行相应通知义务,此外,乙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大庆永晨,乙方为北京银行西安分行,丙
方为联储证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20000035394400112605568,截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7,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非常规井口天然气模块化撬装柔性配置回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辉、李尧可以随时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按照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本协议下乙方的监管责任为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即按监管协议约定提供
对账单、配合查询及履行相应通知义务,此外,乙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如有)。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