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增减与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事宜,具体修正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 公司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设设立方式设立;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 立方式设立;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用代码 91610131294266794G。
91610131294266794G。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12,847,789 元。 544,261,399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512,847,789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根 544,261,39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 普通股 544,261,399 股,无其他种类股
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份。
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中交易方式进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和其他法律手段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保护其合法利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人的利益;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带责任。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且累计质押达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应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司作出书面报告。
报告。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在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且累计达
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在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