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事宜,现对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 …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
代为行使。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