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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6-16

通源石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 5 月
公司/通源石油          指  9 日前的公司名称为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
《股权激励计划》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

                            《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股权激励/本次股权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本次限制
                      指

激励计划/本计划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          指

                            售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 8 号》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
                            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170233-08号
致: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通源石油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通源石油本次股权激励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通源石油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通源石油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仅供通源石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通源石油在其为实施本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张志坚、任延忠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7 年 3 月 28 日—2017 年 4 月 9 日,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对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四)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
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发表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17 年 4 月 21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任延忠、张志坚回避表决,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限制性股票所需的全部事宜。

  (六)2017年5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4.90元/股,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91人,授予总数调整为883万股,并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5月31日。关联董事任延忠、张志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17年5月31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5月31日为授予日,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883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日以及授予的数量的
调整方法和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和《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八)2018年4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4月20日为授予日,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的2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55名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授予价格为3.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亦就该等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18年4月20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4月20日为授予日,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事宜。

  (十)2018年6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2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4.88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益之和的价格予以回购注销;同意为8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涉及股票共计263.1万股,关联董事任延忠、张志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亦就该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18年6月14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4.88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益之和的价格对已离职的2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6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同意公司为89名激励对象所持263.1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并就该等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十二)2019年4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2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其中1名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4.88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另外2名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3.58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亦就该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十三)2019年4月12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2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其中1名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4.88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另外2名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3.58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并就该等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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