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19-056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8年4月29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30开始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宁波市海曙区汇士路8号)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20日——2019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15:00至2019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总数125,854,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5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总数
125,846,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49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总数75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卢先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851,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荆娴女士、王溪红女士、王涛先生分别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8年度述职报告。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851,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851,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851,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854,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851,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851,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851,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徐丽仙律师、范建红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