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18-039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第5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8年4月25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下午1:30开始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宁波市海曙区汇士路8号)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15:00至2018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总数151,254,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1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总数
150,163,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总数1,09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副董事长因故无法出席,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奕春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275,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531%;反对22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07%;弃权75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96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34%;反对2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910%;弃权7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056%。
公司独立董事荆娴女士、王溪红女士分别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275,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531%;反对22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07%;弃权75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96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34%;反对2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910%;弃权7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05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275,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531%;反对22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07%;弃权75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96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34%;反对2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910%;弃权7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056%。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275,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531%;反对22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07%;弃权75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96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34%;反对2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910%;弃权7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056%。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275,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531%;反对22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07%;弃权75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96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34%;反对2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910%;弃权7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056%。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275,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531%;反对22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07%;弃权75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96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34%;反对2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910%;弃权7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05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范建红律师、汪幸仪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