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12-037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或更改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2年9月9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
公告形式通知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上午9:3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15.7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卢先锋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
形成决议:
1、审议《公司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5.55万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和自筹资金投资<
建设年产300万平方米一体化隔热保温新颖节能窗及其关键配套材料>项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55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55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55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55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55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汉齐律师、李卓然律师见证会议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