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光电 公告编号:2023-065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曼光电”) 于 2023年 12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
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48 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7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61,3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 11,687,684.17 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9,612,315.83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出具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 5-0001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近日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
园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及前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国金证券及前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募集资金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91018800094116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深圳分行营业部
深圳雷曼光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58877971629
科技股份有限 科技园支行
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86028888880000208
分行营业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338190100100235368 雷曼光电 COB 超高
软件园支行 清显示改扩建项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86031110000186394
惠州雷曼光电 分行营业部
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338190100100235974
软件园支行
三、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雷曼光电 COB 超高清显示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邹学森、杜晓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