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光电 公告编号:2014-024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3年12月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重大经营合同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3-038),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雷曼节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曼
节能”或“乙方”)及联合投标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
上光电”或“乙方”)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公共照明领域智能化LED路
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SZ-2013G105)的中标供应商。
近日,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市政中心管理站(以下简称“甲方”)与雷曼节能及勤上光电共同签订的《佛山
市南海区狮山镇政府采购合同书》正式签署完毕。现将合同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采购单位名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市政中心管理站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公司与上述采购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未发生购销事宜。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交易对方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市政中心管理站,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政府采购合同书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3、合同金额:5079.936212万元
此金额为中标公示金额,合同最终实现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4、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始至2022年9月30日止。
本项目的建设安装期为108天,自2014年6月15日始至2014年9月30
日止。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如因非乙
方原因造成部分改造内容未能如期完成的除外),效益分享期为96期(每期以
日历月为准),即自本项目建设竣工后经甲乙双方及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并符合
招标文件所规定的项目需求条件后之次月1日起计算。
5、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1)本项目的效益分享服务期为96期;改造前的能耗基准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确认,按投标文件承诺改造后同比口径节能率不能低于改造前能耗基准的60%
(节能率应≥60%),实际节能率以甲、乙双方约定的第三方专业权威检测机构
检测所获得的数据为准。
(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90%的项目节省电费,甲方分享10%的项目
节省电费。
(3)双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
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上述第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
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
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对于节能效益款项,在增减有关费用(验收奖罚费等)后确认,由
乙方开具有效的发票向甲方请款;
(c)甲方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款项期限:甲方收到付款申请并确认无误后在
次月28日前,将上月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即:乙方当个月的月底将节能收
益款项交由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无误后,通知乙方开具相应发票,并于次月的
28号前支付相应的节能收益款项;
(d)合同执行最后一期的节能效益款在乙方把整个系统(包括灯具、控制系
统、物联网系统、知识产权等)移交给甲方并且指导甲方正常运行半年后甲方无
息付给乙方。
(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
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6、项目的更改
(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3个月进行
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
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
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保证招标时要求的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
目标和技术指标。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
(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在保证招标时要求的节能指标和技术指标的前提
下,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
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
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
乙方承担。
(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
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
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项目更改部分损失费=(更改部分的实际已分享的
年平均节能收益×剩余合同年限)
7、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除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经双方协商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
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乙方可视损失的程度要求延长节
能效益分享的时间,具体延长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甲方无故拒绝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