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1 证券简称:华中数控 公告编号:2022-048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召开了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 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内容,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公司债券;
动。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3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4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述规定。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5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算方案; 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损方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