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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数控: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9

华中数控: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61        证券简称:华中数控      公告编号:2021-006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董事范晓兰女士及王晓北先生的辞职申请,范晓兰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董事王晓北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范晓兰女士辞去上述职务后,仍继续在公司任职,王晓北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晓兰女士及王晓北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范晓兰女士和王晓北先生的辞职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
常运作。范晓兰女士及王晓北先生原定的董事任期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4 日。截至本公告日,范晓兰女士及王晓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辞去上述职务后,将继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及董事会对范晓兰女士及王晓北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工作以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相关情况如下: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吴奇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出任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提名李士训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出任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吴奇凌先生及李士训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吴奇凌先生及李士训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奇凌先生简历

  吴奇凌,男,汉族,1981 年 8 月出生,毕业于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2005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团委书记、本科生办公
室主任;2013 年 10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共凤冈县委副书记;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共凤冈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卓尔文
旅集团党委书记、常务副总裁;2020 年 1 月至今任卓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卓尔智造集团总裁、卓尔宇航集团董事长。

  吴奇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担任相关职务外,吴奇凌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查询,吴奇凌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士训先生简历

  李士训,男,出生于 1963 年 7 月,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1984 年至 1999
年任华中科技大学机械厂财务部会计、财务主管、财务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财务副经理、财务经理;2005 年至 2007 年任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2007 年至今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士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任职之外,李士训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查询,李士训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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