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1 证券简称:华中数控 公告编号:2019-032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上午9点30分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8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39,914,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10% 。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股份39,805,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10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542,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吉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9,805,379股,反对票:109,55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十届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9,805,379股,反对票:109,55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9,805,379股,反对票:109,55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9,805,379股,反对票:109,55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表决情况:同意票:4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反对票:109,55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39,805,379股,反对票:109,55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9,872,379股,反对票:16,650股,弃权票:25,9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表决情况:同意票:5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反对票:16,650股,弃权票:25,900股。
7、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长2019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6,704,879股(公司董事长陈吉红先生为关联股东,持有公司3,100,500股股份,其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反对票:109,55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6%,表
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表决情况:同意票:4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反对票:109,550股,弃权票: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9,805,379股,反对票:109,55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该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表决情况:同意票:4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反对票:109,55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