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1 证券简称:华中数控 公告编号:2018-075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同风险提示:
1、本合同金额较大、交付周期较短,合同的完成将对公司形成一定的资金
与交付压力,如不能按期交付,可能导致相关违约风险;
2、本合同的履行将占用江苏锦明的资金,合同虽已经明确价款支付方式,
但仍存在不能按时回收合同款项的风险;
3、本合同对生效条件、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
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可能受到外界因素及不可抗力等因
素影响,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完成,给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全资子公司江苏锦明
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锦明”)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与山
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米亚”)签署了 《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金额 34,801.63 万元;与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
米亚”)签署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 79,164.50 万元。公司与山西米亚、
贵州米亚签署的合同金额共计 113,966.13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98,519.21 万元的 115.68%。
公司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日常经营合同,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合同的签署无
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企业当事人概况
1、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200MA0JRWEAX6;法定代表人:徐晓华;注册资本:20000.00 万;成立日
期:2017 年 10 月 26 日 ;住所:大同市云州街东延北侧 7899 号。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装备研发、设计、集成、交付;太阳能电池装备采购、
销售;太阳能电池装备开发、制造、组装;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制造、采购、销售;
太阳能电池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电池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工商信息,山西米亚为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汉能
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汉能高科技能源(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92MA6GY122X3 ;法定代表人:徐晓华 ;注册资本:10000.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 : 2018 年 04 月 24 日;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 349
号 8 层东左 7 号室。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装备研发、设计、集成、交付;太阳能电池装备采购、
销售;太阳能电池装备开发、制造、组装;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制造、采购、销售;
太阳能电池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电池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等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根据工商信息,贵州米亚为汉能高科技能源(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
公司与山西米亚、贵州米亚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山西米亚、贵州米亚没有发生业务往来。
(三)本合同对生效条件、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
同对方均有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西米亚或贵州米亚
乙方:江苏锦明
1、合同内容与金额
山西米亚向江苏锦明采购层压机 67 台,共计 19,423.63 万元;采购 150MW
汉瓦单玻产线设备 15,378 万元,以上共计 34,801.63 万元。
贵州米亚拟向江苏锦明采购层压机 66 台, 共计 18,468.50 万元;采购 150MW
汉瓦单玻产线设备、300MW 汉瓦单玻产线设备共计 60,696.00 万元,以上共计
79,164.50 万元。
2、结算方式
本合同采用根据业务需求逐一下单采购方式具体执行。具体付款条件和比例
如下:
预付款:订单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为订单总价的30%;
发货款:乙方在发运前10天内向甲方提交发运通知单(甲方可派人到乙方生
产现场确认),甲方进行出厂预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在发货前按实际发
货数量向乙方支付订单相应价款的5%。
到货款:甲方收到乙方发货设备,并到货检验设备完整性、型号以及外观无
误后2个月内按实际收货数量向乙方支付订单相应价款的35%。
验收款: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或货到甲方指定现场后4个月内(以先
到为准),甲方向乙方根据验收实际数量按比例支付订单相应价款的25%。如果
因乙方原因或设备质量问题无法完成最终验收,则付款日不受前述约定限制。
质保金:订单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如乙方交付的设备无任何
质量问题,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收到质保函后1月内无息支付。
3、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
合同以签发订单形式执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视为交易
条件锁定期,甲乙双方在此期间内均不得单方面修改交易条款,不得以解除本合
同,重新签订新合同方式规避本条款。
4、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合同及订单生效后的120日内完成设备完全交付(设备相关赠品、技
术文件可分批交付,最迟需在单机验收前交付完成)。
甲方在收到乙方设备生产完成的通知后合理时间内向乙方发出《发货通知
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发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发送至本
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
如因甲方原因,需要延长每次/整个设备交付时间的,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协商新的交付时间。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的履行将增加公司的营收规模,随着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 2018 年
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 公司的业务拓展进入薄膜太阳
能相关领域,进一步丰富公司的机器人与智能制造业务范围,增强公司在机器人
与智能制造领域的核心竞争能力,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本合同的签
订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的最终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情况为准。
公司业务领域包括数控系统、工业机器人及智能产线、新能源汽车配套等,
公司业务范围较广,本合同的实施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日常经营合同,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合同的签署无
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相关规定,
公司聘请律师就合同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认为, 上述各项合同的交易对方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交易对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签署相应
合同的主体资格;上述各项合同的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根据上述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有关情况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签署
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3、设备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