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0 证券简称:秀强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9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秀强股份”)于2015年8月6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在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1、公司持股计划简述
(1)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45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7人,其他人员不超过138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2)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610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
(3)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炎昊投资设立的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1号的次级份额。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1号份额上限为7,830万份,按照2: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1号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秀强股份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卢秀强先生为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1号中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收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1号通过受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秀强股份股票或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8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1号名下之日起算。
2、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7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聘请的法律顾问均发表了意见。
(2)2015年7月1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3)2015年8月6日,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对持股计划的调整情况
1、本次调整原因
结合员工持股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行事权限,公司拟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本次调整方案
(1)管理人调整
原持股计划的管理人为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调整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标的对应由原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1号的次级份额调整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东北证券秀强融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
(2)托管人调整
托管人由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中的管理人及托管人进行调整,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中与之相关的内容相应调整,除上述调整外,草案及摘要的其他内容不变。
3、本次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5年11月3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2)2015年11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属于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15年11月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4、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持股计划的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对持股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律师的意见
1、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且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且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
3、律师结论性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根据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