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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新研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不存在变更过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北京时间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5 月21 日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德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74,737,82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1.65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64,877,15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0.99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9,860,6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57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9,860,66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65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9,860,6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657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610,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33,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90%;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2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610,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33,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90%;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20%。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610,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33,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90%;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20%。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610,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33,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90%;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20%。


    5、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610,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1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33,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90%;反对
12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610,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33,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90%;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2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暨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610,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33,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90%;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20%。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610,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33,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90%;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20%。

  9、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592,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8%;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2%;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15,3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65%;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15%;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温晓军律师、孙培勋律师通过现场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研股份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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