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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58 深市 振东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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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4

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25-005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及反请求申请人

    3、涉案金额:根据裁决结果,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被申请人”或“反请求申请人”)
向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公司”、“申请人”或
“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5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针对本事项计提部分
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
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发出的《DE20242588 号委托生产合同争
议案仲裁通知》((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 092453 号),朗迪公
司就其与本公司涉及的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依据:

  (1)2021 年 8 月 17 日,朗迪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药品委托
生产合同》,其中第八条“纠纷问题”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北京。”

  (2)基于上述约定,朗迪公司就《药品委托生产合同》项下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亦在仲裁程序中向朗迪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

  (三)仲裁请求

  1、申请仲裁本公司向朗迪公司赔偿 1,467,344,289.81 元人民币;
  2、申请仲裁本公司支付朗迪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3、申请仲裁本案仲裁费由本公司承担。

  (四)仲裁反请求


  1、裁决朗迪公司向本公司赔偿人民币 145,806,494.84 元;

  2、裁决朗迪公司支付本公司为本案争议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 元;

  3.裁决朗迪公司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27 日,仲裁委员会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仲裁
庭决定受理公司的反请求。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案在北京进行
了开庭审理。朗迪公司、本公司均委派了仲裁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2025年1月 24日,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庭送达的《(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227 号裁决书》,经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仲裁法》等相关规定,仲裁庭经合议作出裁决,裁决摘要如下:

  (一)本公司在 2025 年 1 月 20 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朗迪公
司支付人民币 1 亿元。

  (二)本公司在 2025 年 1 月 20 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朗迪公
司支付人民币 2 亿元。

  (三)本公司在 2025 年 1 月 20 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朗迪公
司支付人民币 1 亿元。

  (四)本公司在 2025 年 1 月 20 日后 6 个月内,且在满足相关
条件的情况下向朗迪公司全资子公司支付人民币 1 亿元。

  (五)本公司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双方之间与《药品委托生产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相关的所有争议(包括 DE20242588 号案本
请求及反请求下的全部争议,及其他任何潜在的求偿或主张)即全部解决,《股权出售协议》相关所有争议亦全部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前述争议向对方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权利主张。
  (六)双方在本案中支出的、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均各自承担。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9,552.63 万元,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针对本事项计提部分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书》((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227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