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23-023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加以修订,具体条
款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山西振东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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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公司在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
公司由山西振东制药有限公 会信用代码为:91140400729655415C。
司整体变更设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在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140400729655415C。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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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
相应变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他公司合并;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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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划或者股权激励; 的公司债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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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限制。
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对或弃权。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5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权”。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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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案。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向其他股东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 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
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 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增加新的提案。
内容,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决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7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四条第(一)、(二)项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券及上市方案; 关联交易等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一)、(二)项收购本公司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会计师事务所;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的设置;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 理的工作;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股份作出决议;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予的其他职权。
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十一)制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