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总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总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杨连民先生的履历,杨连民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杨连民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和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公司总裁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聘任杨连民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总裁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乔延江 钱锋 范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