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8月29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详情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出了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它事项。2016年2月25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了《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它事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漏。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8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7.40元调整为6.8180643元。
5、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8180643元。
6、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预留的106万股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未授出,因此失效。
7、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8180643元。
247.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9、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8180643元调整为6.7680403元。
10、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9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8.2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7680403元。因公司2017年业绩未达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所涉及的55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份额30%的未满足行权条件的208.50万股。
11、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回购价格由6.7680403元调整为3.3640202元。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说明
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实施完成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19,494,3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
3.3640202元/股
其中:V为每股派息额,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实施完成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