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5%以上股东李勋先生,持有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62,560,7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0213%),计划减持期间内拟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1697%的股份,即53,712,620股。(其中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股数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即不超过20,779,773股,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不超过10,389,886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减持股数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4%,即不超过41,559,546股,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不超过20,779,773股。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5%以上股东李勋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信息披露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任职 持有公司股 占公司总股 持有限售条件 持有无限售条
份数量 本比例 股份数量 件股份数量
1 李勋 5%以上股东 62,560,742 6.0213% 0 62,560,74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李勋先生减持股份来源为并购重组后交易对手方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股份。
3、拟减持方式、数量及比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拟减持方式 拟减持股份数量(不 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
超过(含)) 股本的比例
1 李 勋 集中竞价交易或 53,712,620 5.1697%
大宗交易
4、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备注: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1、承诺内容
股东李勋作为5%以上股东及董事承诺:本人在并购重组交易中认购的振东制药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12个月后,按照如下方式解锁:
首期解锁:康远制药2015年度经审计的当期累计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扣非净利润”)不低于当期实现的经审计并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扣非净利润”)的,则首期解锁60%;康远制药2015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低于承诺扣非净利润的,则首期解锁股份在振东制药收到本人当期应支付的现金补偿款后,全部解锁;
第二期解锁:康远制药2015年度、2016年度累计实际扣非净利润不低于2015年度、2016年度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的,则第二期解锁25%;康远制药2015年度、2016年度累计实际扣非净利润低于2015年度、2016年度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的,则第二期解锁股份应在振东制药收到本人当期应支付的现金补偿款后,全部解锁;
第三期解锁:若康远制药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累计实际扣非净利润不低于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的,则第三期解锁15%;康远制药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累计实际扣非净利润低于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
当期应支付的现金补偿款后,全部解锁。
本人按照所持康远制药股权比例及上述解锁方式,按比例解锁各期股票。
若本人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李勋先生计划减持期间内拟减持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股数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减持股数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4%,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5%以上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故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1、李勋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