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17-017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详情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出了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它事项。2016年2月25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了《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它事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4、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8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7.40元调整为6.8180643元。
5、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8180643元。
6、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预留的106万股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未授出,因此失效。
二、调整事由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3月23日,预
留的 106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后的一年有效期内未授出,因
此失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如下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额度- 占全部激励额度 占公司总股
万股 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董迷柱 副董事长、常务副 50 5.88% 0.10%
总经理
2 李明花 董事、副总经理 50 5.88% 0.10%
3 刘近荣 董事 20 2.35% 0.04%
4 李志旭 副总经理 20 2.35% 0.04%
5 赵燕红 财务总监 20 2.35% 0.04%
6 宁潞宏 副总经理、董秘 20 2.35% 0.04%
中层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61 671 78.85% 1.29%
人)
合计(67人) 851 100.00% 1.64%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未授出失效,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