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4-033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浦”)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新赛浦与北京恒泰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洁能”)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新赛浦作为被告涉诉金额合计 3,848 万元。(以下简称“本案”)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2、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新增重大诉讼的情况
新赛浦近日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获悉北京洁能就买卖合同纠纷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恒泰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2018 年 3 月 5 日,原告与案外人唐山炽晟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炽晟通环”)签订了第 1807 号《技术开发合同》与《设备供货合
同》。为此,原告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完成了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编制了工
艺报告和工艺包);为了赶工期,在没有正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提前向被告新赛浦预付了 2,848 万元“合同款”,后双方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补签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并进一步约定:第一,
合同项目:北京恒泰洁能 1807 号“己二酸装置工业尾气制取一氧化二氮”项目的成套设备采购;第二,合同总金额 3,030 万元,交货期 180 天;第三,设备质量,按照双方认可的“技术协议(即原告工艺报告)”;第四,违约责任:如不能按期交货,每延期 10 天承担合同总价款 0.5%的违约金;第五,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签订了上述合同后,被告并没有在 2019 年 9 月份之前交付合同设备,并且
经过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仍然拒不交付合同货物、亦拒不退还已收到的合同款,并由此导致了原告无法履行与案外人炽晟通环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原告无
奈之下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发出了“关于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函”、以
“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自此之后,被告一直拒绝回复、并在原告多次催促后仍然不答复,亦不退还合同款。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早已收取了大部分合同款、并补签了买卖合同,却拒不按规定期限交付合同设备、亦不返还合同款,被告的行为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 2,848 万元合同款、并承担违约金 1,000 万元,合计 3,848
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二、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发生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人民币 75.4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2%。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
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2 日
附件: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涉案时间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受理法院/仲裁委员会 案由 涉案金额(万 进展
元)
凌红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劳动争议纠纷 收到起诉状
2023/10/17 有限公司 法院 18.68
1
刘晓钦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 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 尚未开庭
2 2024/3/11 有限公司 56.80
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