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3-068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3 年 9 月 25 日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347.50 万股,占授予登记前
公司股本总额的 1.8923%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2 元/股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144 人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用名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
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陈江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 2023 年 8 月25日召开的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三)2023 年 8 月 8 日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
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凭证。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 年 8 月 1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4 日
(二)授予价格:1.72 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授予数量:1,347.50 万股,占授予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8923%
(五)授予对象:本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计 144 人,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第一 占授予第一 占授予时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类限制性股 类限制性股 司股本总额
票数量(万 票总量的比 的比例
股) 例
1 王潇瑟 董事、资本运营部经理 25.00 1.8553% 0.0351%
2 王莉斐 董事长、总经理 25.00 1.8553% 0.0351%
3 于雪霞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25.00 1.8553% 0.0351%
总监
4 王艳秋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25.00 1.8553% 0.0351%
会秘书
5 吴文浩 董事、副总经理 25.00 1.8553% 0.0351%
6 马宁宁 副总经理 25.00 1.8553% 0.0351%
7 周白亮 董事 25.00 1.8553% 0.0351%
8 杨永 董事 25.00 1.8553% 0.0351%
9 核心骨干人员(136 人) 1,147.50 85.1577% 1.6114%
合计 1,347.50 100.0000% 1.892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王潇瑟女士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 个月。
2、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