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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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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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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均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
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经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
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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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2,695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1,211.3257 万股的 3.7845%。其中,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 1,347.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8923%,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347.5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89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50%。 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含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四、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2元
/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
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合计 15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
不超过 48 个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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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七、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得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 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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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
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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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1
特别提示 ....................................................................................................................... 1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9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3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38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40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42
第十一章 附则............................................................................................................. 47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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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恒泰艾普、本公司、上市公
司、公司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
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
计划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归属 指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
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获授第二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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