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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恒泰艾普: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3-03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阳区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浦”)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传票》,并附沧州银行《民事起诉状》;同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公司和深圳市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丰华益” )仲裁案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2023)京仲裁字 1081 号。

    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沧州银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被告一: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新赛浦收到《民事裁定书》(2022)冀 1003 财保 164 号,获
悉沧州银行已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向广阳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
新赛浦与公司银行存款 2,00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收到民事裁定书暨累计诉讼、仲裁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9)。
    (二)君丰华益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22 年 6 月,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 2924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获悉君丰华益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诉求为请求公司向君丰华益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
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5)。

    二、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一)沧州银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阳区法院送达的《传票》,并附沧州银行《民事起诉状》。《传票》具体内容如下:

  1.  案号:(2022)冀 1003 民初 9459 号

  2.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  被传唤人:恒泰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4. 传唤事由:开庭

  5.  应到时间:2023 年 5 月 24 日 15 点 00 分

  6.  应到处所:廊坊市广阳区法院第 3 审判庭

  根据沧州银行《民事起诉状》,其请求事项为:

  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二偿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 10,000,000.00 元,利息
6,777.78 元,罚息 716,750.02 元,并依法偿还后续产生的罚息及违约金(后续利
息自 2022 年 11 月 3 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结清之日止,罚息利率为 9.15%)。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7,600,000.00 元,利息
6,100.00 元,罚息 603,467.91 元,并依法偿还后续产生的罚息及违约金(后续利
息自 2022 年 11 月 3 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结清之日止,罚息利率为 9.15%)。
  3.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在其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 要求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评估拍卖费等费用。


    (二)君丰华益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3)京仲裁字第 1081号,仲裁庭裁决如下:

  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1 日的股权回购款
111,597,260.27 元及以 7,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15%/年的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3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股权回购款;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50 万元;

  3.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162,740 元;

  4. 本案仲裁费 761,286.81 元(其中仲裁员报酬 431,000.64 元,机构费用
330,286.17 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761,286.81 元;

  5.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案件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按照相关案件应付的本金、利息及罚金等确认为短期借款或应付款项,同时公司将积极筹措资金,并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充分协商,妥善解决相关还款事宜。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3)京仲裁字第 1081 号。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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