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3-0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收到辽
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关于程富起诉公司和孙庚文股权转让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2023)辽民终 62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8 月,公司获悉程富起诉公司和孙庚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收到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具
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
2022 年 10 月,公司收到沈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辽 01 民初
3755 号,判决孙庚文向程富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关收益款,具体内容请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恒泰
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4)。同月,孙庚文就该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收到辽宁高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辽民
终 62 号,涉诉各方经辽宁高院调解已达成和解。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调解情况
沈阳中院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作出一审判决,孙庚文不服该判决,向辽宁高
院提起上诉。此后,上诉人孙庚文因病去世。孙庚文配偶闫瑶作为当事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涉诉各方在辽宁高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孙庚文与程富于 2014 年 9 月签署的《协议书》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予
以解除;
(二)闫瑶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以孙庚文名下持有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17,000,000 流通股(股票代码 300157),按照 2023 年 2 月 13 日收盘
价每股人民币 3.75 元计算(金额为 6,375 万元)抵偿程富经济损失;
(三)如上述第二条在本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十日内未能办理股票过户手续,程富有权以 17,000,000 流通股为执行标的,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抵偿;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 907,546 元、保全费 5,000 元(程富已预缴),由闫
瑶负担 453,773 元、由程富负担 458,773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907,546 元,减半
收取 453,773 元,由闫瑶负担;
(五)程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案件的后续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2023)辽民终 62 号。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