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16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暨累计诉讼、仲裁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浦”)近日收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阳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冀 1003 财保164 号。
2、公司与新赛浦在本案中均为被申请人。
3、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涉案的金额为 2,000 万元。
4、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所涉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一、公司、新赛浦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诉前财产保全事项的情况
(一)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受理的情况
近日,新赛浦收到《民事裁定书》,获悉沧州银行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向
广阳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二)有关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当事人
(1)申请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 133 号
负责人:王保东
(2)被申请人: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斐
(3)被申请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斐
2、本次财产保全案件的主要内容
沧州银行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向广阳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
新赛浦与公司银行存款 2,00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3、本次财产保全案件的起因和背景
2021 年 2 月 2 日,新赛浦与沧州银行签署 2 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新
赛浦向沧州银行申请借款合计 2,000 万元,期限 1 年。公司为上述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担保。
截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新赛浦向沧州银行申请的借款已逾期,因此沧州银行向广阳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与新赛浦尚未收到相关诉讼案件的其他法律文书,尚未知悉沧州银行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裁定情况
广阳区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冀 1003 财保
164 号,裁定冻结新赛浦与公司银行存款 2,000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有关公司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附件一。
三、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发生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 3,854.6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36%,上述金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诉方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采取诉讼
绩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2)冀 1003 财保 164 号。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一: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涉诉金额
序号 案件 主要内容 诉讼(仲裁)进展
(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 15004 号《裁
决书》,裁决如下: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美静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恒泰艾普不服该判决,已
张美静劳动争议
1 37.73 年 12 月 13 日税前工资 137,344.83 元; 提起上诉。目前尚未开庭
案
2、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美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审理。
金 99,684.28 元;
3、驳回张美静的其他仲裁请求。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作出[2022]中国海仲京裁字第 0027 号《裁决书》,裁决
如下:
中设国际商务运 1、西油联合向中设运输支付运输款共计人民币 2,171,692.04 元,美元 366,812.49 元;
输代理有限公司 241.16 和 36.68 2、西油联合以人民币 2,951,692.04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29 日起至西油联合实际支付之日止,
与成都西油联合 万美元(合计约 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向中设运输支付利息:自 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止,按照中国人民 已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
2 石油天然气工程 497.18 万人民 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西油联合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 收到裁决书。
技术有限公司合 币)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西油联合以美元 366,812.49 元为基
同纠纷案 数,按照 2%/年计算,自 2019 年 1 月 29 日起至西油联合实际支付之日止,向中设运输支付利息;
3、西油联合以人民币 2,951,692.04 元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向中设运输支付迟延付款罚款:自 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 30%的标准计
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西油联合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30%的标准计算,但是迟延付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951,692.04 元的
5%;西油联合以美元 366,812.49 元为基数,按 0.6%/年计算,自 2019 年 1 月 29 日起计算至西油联
合实际支付之日止,向中设运输支付迟延付款罚款,但是迟延付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美元 366,812.49
元的 5%;
4、西油联合向中设运输支付律师费 135,000 元;
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78,358 元,由中设运输承担 10%,即人民币 7835.8 元,西油联合承担 90%,
即人民币 70,522.2 元。中设运输已全额预缴了本案仲裁费,因此,西油联合向中设运输支付人民币
70,522.2 元,以补偿中设运输为其垫付的仲裁费。上述仲裁款项,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
内支付完毕。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判决如下:
1、西油联合与永华石油签订的《刚果共和国佳柔油田钻井、录井、定向并技术服务合同》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