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 2022-16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账户被
冻结事项,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针对每月进展变化情况,公司定期发布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与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公司名下一基本户被冻结。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银行”)借款纠纷案
华东石油为恒泰艾普的参股公司,2015 年 8 月 25 日,华东石油与宿州银行
签订《流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 9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4 日。华东石油提供了抵押物,将两块作价分别为
17,582,400元和 16,00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宿州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华东石油向宿州银行提供《股东会决议》及《股东承诺书》,承诺华东石油股东唐勇成、恒泰艾普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宿州银行向华东石油发放了900万元贷款,至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华东石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宿州银行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埇桥法院”)提起诉讼。
埇桥法院于 2019年 6月 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华东石油偿还原告宿
州银行借款本金 899.7 万元、利息及 20 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告宿州银行对被告华东石油提供位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东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勇成、毛萧莉、汤承锋、恒泰艾普等对华
东石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泰艾普不服该判决,于 2019 年 8 月 8 日
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提出上诉。2020 年 1 月10日,宿州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宿州银行向埇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恒泰艾普收到埇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司经过查询后得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公司于 2020年 11月 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113),公告中提及公司与北京银行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北京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了两份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执行标的分别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8,717,909.16 元和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7,201,760 元及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现已移交法院执行,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1)京 0108 执1441号、(2021)京0108执1438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 0108 执异 661 号
执行裁定书、(2022)京 0108 执异 662 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 39879 号、39880 号公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 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9)京
中信内经证字 39881 号、39882 号公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 号执行证
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鉴于上述情况,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 执行证书下的申请人由北京银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
(四)马鞍山凌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润公司”)诉被告恒泰艾普、马敬忠、刘亚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0 年 3 月 31 日恒泰艾普和江苏东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汉
公司”)签订《借条》,借款金额1500万,期限1个月,利率月息2.3%,2020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借款金额 1500 万元整。2020 年 4 月 1 日付江苏东汉 1 个月利
息 34.5 万元,2020 年 6月 17 日付江苏东汉 2个月利息 69万元。
2022年2月9日,恒泰艾普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材料, 原告凌润公司诉被告恒泰艾普、马敬忠、刘亚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据原告 凌润公司起诉状中写,现东汉公司已将《借条》项下所有债权转让给了原告, 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恒泰艾普向原告偿还借款
本金 14,862,000 元整和利息 3,596,014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11 月 21 日),
并要求以本金 14,862,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11 月 22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请求法院判决马敬忠、刘亚玲对上述借
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0)皖 0503 执保 949 号
《民事裁定书》,公司基本户银行账户被冻结。
(五)子公司劳动/劳务争议纠纷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浦”)离职员工就与新赛浦 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新赛浦及 其子公司河北恒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新能源”)相关银行账 户被冻结,其中新增新赛浦离职员工邵明江与新赛浦劳动争议纠纷、成建忠与 新赛浦及其子公司恒泰新能源劳务争议纠纷。
(六)新赛浦被沧州银行廊坊分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申请财产保全 事项
近日,新赛浦获悉沧州银行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新赛 浦相关账户被冻结,目前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三、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一:
单位:元
序 开户 账户 冻结申请人及申请冻结金额
号 户名 行 类别 账户余额
宿州银行 重庆盛世 长城资产 凌润公司
恒 泰 工 商
1 艾 普 银 行 基本 3,196,572.98 - 36,295,703.56 157,281,558.06 1,000,000.00
集 团 北 京 户
股 份 自 贸
有 限 试 验
公司 区 永
丰 基
地 支
行
恒 泰 工 商
艾 普 银 行
2 集 团 北 京 一般 - - - 68,202,221.48 -
股 份 中 关 户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北 京
银 行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自 贸
3 集 团 试 验 一般 5,868.45 9,360,053.00 - 124,538,170.39 -
股 份 区 科 户
有 限 技 创
公司 新 片
区 支
行
北 京
银 行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自 贸
4 集 团 试 验 一般 1.01 9,360,053.00 - 124,538,170.39 -
股 份 区 科 户
有 限 技 创
公司 新 片
区 支
行
北 京
银 行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自 贸
5 集 团 试 验 专用 42.93 9,360,053.00 - 124,538,170.39 -
股 份 区 科 户
有 限 技 创
公司 新 片
区 支
行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6 集 团 北 京 一般 4.60 - - 124,538,170.39 -
股 份 上 地 户
有 限 支行
公司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7 集 团 北 京 一般 20.64 - - 124,538,170.39 -
股 份 望 京 户
有 限 支行
公司
恒 泰
艾 普 浙 商
8 集 团 银 行 一般 139.10 9,360,053.00 - 124,538,170.39 -
股 份 北 京 户
有 限 分行
公司
恒 泰
艾 普 北 京
9 集 团 中 关 一般 7,020.40 - 36,295,703.56 32,743,387.67 -
股 份 村 银 户
有 限 行
公司
恒 泰 民 生
艾 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