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
14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收到辽
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关于程富起诉公司和孙庚文股权转让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辽 01 民初 3755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8 月,公司获悉程富起诉公司和孙庚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收到
沈阳中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以及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程富
被告一: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孙庚文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二与其于 2014 年 9 月签署涉及 RangeResources Limited(以
下简称“Range 公司”)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
1、原告控股的 Abraham Limited(以下简称“Abraham 公司”)以 1,200 万
美元的价格认购 Range 约 7.1267 亿股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2、Abraham 公司认购标的股权后,被告一应向 Abraham 公司收购标的股权。
收购标的股权的价格为 1,200 万美元及其按年化 20%计算的固定收益;
3、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被告一未完成收购,被告二应按约定的价格自行收购。
此后,原告依约通过其控股的 Abraham 公司完成对标的股权的认购,Abraham 公司将标的股权对外转让情形下收取转让款的权利让与原告。然而,被告一并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取标的股权,被告二也拒绝依约自行收购标的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以此为由向沈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违约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孙庚文向原告支付约定款项 1,200 万美元及固定收益。固定收
益按年化 20%计算(以 1200 万美元为本金,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按 20%年利
率计至实际支付日,其中就非整年时间段所对应的固定收益,不满半年的按半年
计,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暂计至起诉日 2019 年 7 月 16 日为 1,320 万美元,与
1,200 万美元合计 2,52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731492 亿元。该款如在中国内地
支付,应按支付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基准价,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2、如上述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则请求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2022 年 10 月 8 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辽 01
民初 3755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庚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富 1,200 万美元;(该款项可在支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基准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二)被告孙庚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富 1,200 万美元的固定
收益款,固定收益款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化 20%计算;
(该款项可在支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基准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907,546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孙庚文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暂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案件的后续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辽 01 民初 3755 号]。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