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5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2020 年 9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089),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2020 年 11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2020 年 11 月 23 日发布
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2020年 12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22),2021 年 1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2021 年 3 月 5 日发布了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2021 年 4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37),2021 年 5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2021 年 6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2021 年 7 月 5 日发
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119),2021 年 8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2021 年 10 月 8 日
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 告 》( 公 告 编号 : 2021-147),2021 年 11月 6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164),2021 年 12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81),2022 年 1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2022 年 2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7),2022 年 3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公司名下一基本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为 36,533,451.66 元。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为恒泰艾普的参股公
司,2015 年 8 月 25 日,华东石油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宿州银行”)签订《流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 9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4 日。华东石油提供了抵押物,
将分别作价为 17,582,400 元和 16,000,000 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宿州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华东石油向宿州银行提供《股东会决议》及《股东承诺书》,承诺华东石油股东唐勇成、恒泰艾普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宿州银行向华东石油发放了 900 万元贷款,至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华东石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宿州银行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埇桥法院”)提起诉讼。
埇桥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华东石油偿还原告
宿州银行借款本金 899.7 万元、利息及 20 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告宿州银行对被
告华东石油提供位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东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勇成、毛萧莉、汤承锋、恒泰艾普等对
华东石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泰艾普不服该判决,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提出上诉。2020 年 1月 10日,宿州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宿州银行向埇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恒泰艾普收到埇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司经过查询后得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 9,360,053.00 元。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113),公告中提及公司与北京银行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了两份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执行标的分别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8,717,909.16 元和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7,201,760 元及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现已移交法院执行,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1)京 0108 执 1441 号、(2021)京 0108 执 1438 号《执行通知书 》。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124,538,170.39 元。
三、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 户 账户 各账户被冻结申请人及金额
序 户名 行 类别 账户余额
号 华东石油 重庆盛世 北京银行
工 商
恒 泰 银 行
艾 普 北 京
集 团 自 贸 基 本
1 股 份 试 验 户 1,089,106.15 9,360,053.00 36,533,451.66 124,538,170.39
有 限 区 永
公司 丰 基
地 支
行
恒 泰 工 商
艾 普 银 行 一 般
2 集 团 北 京 户 - 9,360,053.00 - 68,202,221.48
股 份 中 关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3 集 团 北 清 一 般 5,859.56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户
有 限 行
公司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4 集 团 北 清 一 般 1.01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户
有 限 行
公司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5 集 团 北 清 专 用 42.87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路 支 户
有 限 行
公司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6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4.60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上 地 户
有 限 支行
公司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7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20.60 9,360,053.00 124,538,170.39
股 份 望 京 户
有 限 支行
公司
恒 泰
艾 普 浙 商
8 集 团 银 行 一 般 138.74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北 京 户
有 限 分行
公司
恒 泰
艾 普 北 京
9 集 团 中 关 一 般 7,001.73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村 银 户
有 限 行
公司
恒 泰 民 生
艾 普 银 行
10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6,982.25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成 府 户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恒 泰 民 生 专 用
11 艾 普 银 行 户 9.37 9,360,053.00 - 124,538,170.39
集 团 北 京
股 份 成 府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恒 泰 建 设
艾 普 银 行
12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3.73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上 地 户
有 限 支行
公司
恒 泰 浦 发
艾 普 银 行
13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860.35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亚 运 户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恒 泰 中 信
艾 普 银 行
14 集 团 北 京 一 般 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