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1-18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公司4层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9日以电话通讯方式送达相关人员。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玉新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全体监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于2021年12月26日届满到期,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12月8日收到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硕晟”)发来的《关于提请召开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名刘宏、许文治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第五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监事1名,监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经第三届监事会审议表决,提名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如下:
(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提名刘宏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2)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提名许文治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上述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将与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并正式任职。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
该议案还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监事简历:
刘宏先生,1957年生,无境外居留权。石油物探专业本科学位。1981年至1991年在物探局地调三处分别担任过三处喀什计算站计算室主任、库尔勒计算站副站长。1991年至2000年任中石油物探局地调三处物探方法研究所所长。2000年至2002年任中石油东方公司物探技术研发中心应用技术部及市场部经理。2002年至2014年任中油油气勘探软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市场营销和生产应用及培训工作。2014年按中石油任职年龄政策卸任副总经理职位。任职期间分管公司GRISYS软件和Geoeast软件的营销工作和处理解释生产应用的工作。2017年至今在恒泰艾普集团研究院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刘宏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宏不持有公司股票,未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存在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注:刘宏存在因其担任失信被执行人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被人民法院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公示,具体情形为:恒泰艾普委派刘宏担任恒泰艾普全资子公司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在案号“(2021)京01执855号”和“(2021)京01执856号”项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刘宏作为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公示为“限制消费人员”。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为:恒泰艾普目前处于债务危机中,其下属子公司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亦受到严重牵连,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失信行为源于恒泰艾普整体的债务危机,并非刘宏个人原因导致,刘宏对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失信行为没有任何主观过错,刘宏从未违反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应有的忠实及勤勉义务,后续恒泰艾普债务危机的解除及主营业务的良性发展,需要有对恒泰艾普所在行业丰富经验及对恒泰艾普充分了解的监事加入,刘宏作为在石油物探方面的技术骨干,同时作为恒泰艾普及/或下属公司任职多年的老员工,能够给恒泰艾普后续经营发展提供巨大的推进作用。基于上述,刘宏被人民法院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并
非由于其个人行为导致,其后续如被选举担任上市公司的监事,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许文治先生,1975年生,中共党员,无境外居留权,法学学士。1999年7月至2005年7月担任团中央组织部干部,主任科员。2005年7月至2009年4月担任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人事部副处长。2009年4月至2014年8月担任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研究部处长。2014年8月至2018年12月担任惠州市众薪炭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10月至今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博罗农商银行外部独立监事。
许文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许文治不持有公司股票,未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