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12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孙庚文与控股股东银川中能股权转让款纠纷的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近日获悉股东孙庚文就股权转让款纠纷对控股股东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孙庚文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2、被告一: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 67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友龙
3、被告二:马敬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二)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8600 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违约金 29326000 元;
3、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偿还债务的违约金 23579791.78 元;
4、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的起因和背景
孙庚文先生与银川中能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孙庚文先生将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7,600 万股股份转让给银川中能,股份交易价款金额为 57,000 万元,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
后 3 个工作日内(即 2019 年 7 月 3 日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
易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叁亿壹仟万元(¥310,000,000),该款项将用于甲方偿还个人借款并解除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的质押手续。(2)在甲方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且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第二笔股份转让款肆仟万元(¥40,000,000)。(3)在乙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后,甲方应按照深交所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业务规则及乙方安排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将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 (共计 7,600万股)全部过户给乙方。(4)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2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贰亿贰仟万元(¥220,000,000)。
同日,孙庚文与银川中能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如乙方未按照主协议约定期限支付第一笔款项 31000 万元,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2019 年 7 月 24 日,孙庚文与银川中
能、马敬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银川中能未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款 250,000,000 元,其中 110,000,000 元作为银川中能受让孙庚文对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兴投资”)110,000,000 元债务的对价,不再支付,剩余的 140,000,000 元转让款,银川中能按约定在股份转让完成后 20 日内支付完毕。
《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孙庚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银川中能未按
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歀,银川中能应与 2019 年 7 月 3 日前向孙庚文支付
310,000,000 元,但银川中能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才支付完成。《股份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银川中能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20 日内向孙庚文支付 140,000,000 元转让款,但截至提起诉讼截至日,仍有 8600 万未支付。银川中能亦未按照补充协议二等协议约定向国兴投资支付 1.1 亿元,仍有70916667 元未支付。根据协议约定,马敬忠应当为银川中能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银川中能严重违约,因此孙庚文对银川中能、马敬忠提起诉讼。
四、诉讼裁决情况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的影响
由于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控股股东相关诉
讼对实控权的影响,详见 2021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关于对恒泰艾普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六、备查文件
《起诉状》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