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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银川中能等与孙庚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2

恒泰艾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银川中能等与孙庚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11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银川中能等与孙庚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近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查询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孙庚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2021)京民终 570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3 号翠微大厦 A 座 6 层 6612。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融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 67 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友龙

    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庚文

      住北京市西城区

  (二)二审裁决情况

  上诉人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上诉
人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孙庚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1 民初 313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北京高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96元,减半收取51748元,由上诉人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一审判决如下:

  一、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债务本金 70,916,667 元,并支付利息 94,556 元;

  二、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 70,916,667 元为基数,
以 1%/月(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为标准,自 2019 年 8 月 21 日
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需扣除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已付的500,000 元】;

  三、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

  四、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恒泰艾普(证券代码 300157)3000 万股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孙庚文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驳回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孙庚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80783 元,由被告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孙庚文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关于本案执行情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京 01 执817 号《执行通知书》如下:

  孙庚文、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 01 民初 313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
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7 月 01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二审裁决认定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恒泰艾普(证券代码300157)3000 万股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将根据该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0)京 01 民初 313 号《民事判决书》

  (2021)京民终 570 号《民事裁定书》

  (2021)京 01 执 817 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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