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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54 深市 瑞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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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2

瑞凌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隆昌路8号飞扬科技创新园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光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6人,代表股份302,445,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13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301,69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964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754,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676%。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1人,代表股份754,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67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齐雪霞、吴毅雄、董秀琴、李桓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669,1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8.6343%;

  84,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70%;

  1,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669,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43%;
  84,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70%;
  1,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7%。

  关联股东邱光先生、齐雪霞女士、王巍先生、深圳市鸿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2,350,1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83%;

  88,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7,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659,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096%;

  88,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69%;
  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邱光先生、齐雪霞女士、查秉柱先生、张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邱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 301,860,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169,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85%。

  邱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齐雪霞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 301,860,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169,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45%。

  齐雪霞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选举査秉柱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 301,860,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169,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44%。

  査秉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选举张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 301,875,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184,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413%。

  张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秀琴女士、李桓先生、黄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如下:

  4.01选举董秀琴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 301,920,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229,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024%。

  董秀琴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李桓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 301,920,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229,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024%。

  李桓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选举黄纲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 301,920,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229,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026%。

  黄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肖巧丽女士、甘志樑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如下:

  5.01选举肖巧丽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 301,935,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2%。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244,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99%。

  肖巧丽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02选举甘志樑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 301,935,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2%。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244,5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901%。

  甘志樑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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