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7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2018年4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飞扬兴业科技厂区厂房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光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
301,725,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27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301,475,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223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549%。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50,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55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725,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50,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725,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50,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725,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50,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725,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50,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725,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50,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725,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50,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725,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50,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725,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50,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725,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50,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725,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50,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725,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50,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725,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50,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725,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50,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郭雳律师、廖湘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