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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6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2月21日,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7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女士、齐峰先生、付芳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2、2017年11月25日至2017年12月4日,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7年12月5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17年12月11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女士、齐峰先生、付芳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12月21日为授予日,向144名激励对象授予829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50名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0人调整为144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58万股调整为829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