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7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12月
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1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
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
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50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子公司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58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700.00万股的2.14%。其中首次授予858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700.00万股的1.92%;预留100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700.00万股的0.22%,预留部分不超过授
予权益总额的20%。
5、首次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75元。
6、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才能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对应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需改进”及以下,则当期获授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注: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中,需设置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子公司绩效成绩权重占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成绩将受所在部门/子公司绩效考核成绩影响。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女士、齐峰先生、付芳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年11月25日至2017年12月4日,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7年12月5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17年12月11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女士、齐峰先生、付芳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12月21日为授予日,向144名激励对象授予829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50名激励对象
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0人调整为144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58万股调整为829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